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通知
为提高我市孕产妇保健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好高危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江苏省高危孕妇评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淮安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和《淮安市产科急救预案》,进一步明确我市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和危重孕产妇转诊的流程,调整了淮安市围产协作组及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的名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充分认识高危孕产妇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辖区内产科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组织辖区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以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成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
高危妊娠是指本次妊娠对孕产妇及胎婴儿有较高性,可能导致难产及或/危及母婴者。具有高危因素的孕妇称为高危孕妇。
高危妊娠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因素,为了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使具有不同因素的孕妇能按其程度,及时得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改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高危孕妇评分标准》根据基本情况、不良孕产史、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及社会因素及其他检查异常等情况,分5分、10分、20分三个高危分值进行评定。有两种以上高危因素时,总高危评分由各单项评分累加。具体标准见附件4。
.初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早孕检查时,要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等,严格按照《高危孕妇评分标准》进行妊娠高危评分,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复评:孕妇在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要及时评分,在妊娠24周、28周、37周、住院和临产各期应常规复评一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早孕建卡时应进行高危妊娠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右上角作红色高危妊娠标记,以加强管理。
.各医院产科门诊应进行高危妊娠专案管理,对新发现的高危对象应及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红色高危妊娠标记,有专人对孕妇档案进行整理和检查,并负责与孕妇之间的联系,了解其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及妊娠结局。
.二级医院接受一级医院转诊的高危孕妇,对高危评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孕妇,应及时转至医院,并负责详细介绍病情及治疗过程。
.二、医院接受的高危孕妇根据其程度,可在门诊或病房治疗,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进行追踪随访。
.上级医院对下级医院转入的高危孕妇应由高年资主治以上医生进行检查和处理,经处理好转但未临产的高危孕妇,应持续观察直到分娩。
、单项高危评分20分的严重高危孕产妇在转院途中安全的情况下转至三极医疗保健机构(胎动消失者应当地及时处理)进一步诊治。
胎儿监护要对先天异常进行筛查,对胎儿生长发育、胎儿胎盘功能及胎儿宫内储备能力及成熟度进行监测。
通过监护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的,必要时选择在母体最有利的时机适时计划分娩。
.各级医院产科门诊配备专职人员进行高危孕妇的产前监护工作,产时应有计划地对高危孕妇加强高危因素监测及胎儿监护。产科与儿科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做好高危儿复苏抢救和监护工作,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各级医院成立以业务院长为组长,由内、外、妇、儿等专业组成的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负责处理本院或基层转来的高危孕产妇,不断提高抢救成功率。
(1)各级医院产科要建立高危妊娠统计与评审制度,每月对本院分娩的高危妊娠评审与统计一次,并将每月高危妊娠的发生数、转诊数、漏诊数等情况报至辖区妇幼保健院(所)。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高危妊娠管理的督查与指导,认真组织做好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工作,规范记录,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干预对策。
.加强孕产妇保健知识的宣传,告知孕产妇保健管理程序,提高妇女对参与孕产期保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对孕妇高危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并给予相应的治疗与指导。对高危评分达20分及以上的孕妇应及时转至医疗保健机构。
.开设高危专科门诊及高危病房,接受一、二级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妇的转诊。由高年资主治以上医师负责,要求做到门诊、病房统一管理,做好高危妊娠专案管理和妊娠结案工作。
.市妇幼保健院掌握全市高危妊娠动态,定期召开各级业务人员例会,研讨业务上的主要问题,负责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妊娠管理的监督和业务培训工作,协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妊娠的管理,提高高危妊娠的诊断及处理水平。
、高危妊娠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同时,填写《高危孕妇管理登记本》,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追访,必要时可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同时在妇幼卫生综合管理平台的高危管理中录入相关信息。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实行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接受高危孕妇的转诊。对于高危评分20分的妊娠合并危重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产妇在转院途中安全的情况下转至医疗保健机构,胎动消失者除外(应当地及时处理)。
、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实行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接受一、二级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妇的转诊。重度高危孕妇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专人管理,及时收住入院、监护、治疗,及时将诊治情况反馈给转诊单位,并录入信息平台。
、高危孕产妇分娩后,接产单位应及时将孕产妇保健手册转送至产妇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后访视。
早期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疗。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孕妇遇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17条的情况之一的,应告之到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淮安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诊断。宣传优生知识,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先天畸形;进行早孕生理特点及早孕卫生知识的宣教。
16、原发性高血压:BP持续140/90mmHg(18.6/12kap)160/100mmHg(21.3/13.3kap)
70、被动或主动吸烟20支/日,药物、酗酒、早孕期接触禁忌药物、放射线、子痫前期重度、子痫及并发症
71、临产前无产前检查、家庭经济困难(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孕周的边缘性及部分性前置胎盘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化、经济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产科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母婴生命和健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市级成立三个急救小组,各县(区)级成立一个急救小组,负责区域内危重孕产妇的接诊、抢救和出诊。
、按照淮卫基妇[2005]18号“关于加强淮安市产科急救体系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市、县(区)级产科急救小组由以下单位负责组建: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淮安市产科危重症急救中心,淮安区人民医院、淮阴区人民医院、洪泽县人民医院、金湖县人民医院、盱眙县人民医院、涟水县人民医院分别为各县(区)产科危重症急救中心。
、各级医院对每例孕产妇应严密监护,当孕产妇存在高危因素时,应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立即执行院内请示报告制度。
、当孕产妇病情危重,本院的急救技术水平和设备不足时,应尽早请求支持。如病情稳定可立即转运;如病情危重不容转诊,则应实施就地抢救。
、转运孕产妇时,基层医院经治医师须陪同,保持静脉通道畅通,及时向转诊单位告知孕产妇的病情及方位。
、上级急救组织接到下级医院的请求支援后,应在接到消息后五分钟内组织好本院急救小组,备齐必备设备和抢救药品,尽快赶赴现场实施急救。如果下级医院将病人转出,还应准备好推床在急诊室或产科门口等候。
、严密观察产程,对产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尽早识别,积极处理,出现超出本院处理能力或执业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转院。具体情况如下:
(1)按照《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苏卫医[2002]51号)要求开展相应级别的手术,如果孕产妇出现异常情况需要进行超出相应执业范围手术时,应在确诊后立即转上级医院实施相应手术。
正确统计出血量:a、使用聚血盆测量产后出血量;b、采用称重法、目测法、体积法等计算出血量;c、根据休克指数估计失血量。
、产后出现持续少量出血,应积极查找出血原因,对因治疗,经治疗,无好转的趋向时,立即启动院内急救预案;
、出血量800ml,应在积极补液、抗休克同时,及时请求上级医院支援,实施就地抢救,在病情平稳后转诊。
(3)各二、医院接到下级医院转入的孕产妇时,应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化验检查,及时组织抢救,及时启动本院急救预案,不得无故推诿转诊的孕产妇。
、各级产科危重症急救中心应定期对工作质量进行分析,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围产协作组汇报,反馈全市急救预案执行情况。
各县(区)严格按照《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做员、房屋、设备与药品的配备,健全相关制度,做好技术保障,规范运转和抢救流程,产科急救“绿色通道”的通畅,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抢救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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