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的通知
孕产期心理状态与孕妇自身健康和胎儿生长发育密切相关,孕产期抑郁障碍(MDD)严重影响妇女身心健康,孕妇及胎儿生命安全。为有效落实《市“十三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加强孕产期心理保健,决定在原孕产期抑郁项目工作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评价孕产妇心理健康状况,早期识别孕产妇心理状态,及时治疗或转诊,达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目标。
在本市领取健康手册(孕产保健档案),进行系统产前检查的孕产妇均为孕产妇心理保健服务对象。
孕妇关注“妇幼健康服务”号,于孕早期(13周前)、孕中期(16-24周)、孕晚期(25-32周)和产后42天分别进行孕产妇心理健康筛查。其中孕期心理健康筛查使用患者健康问卷抑郁量表(PHQ-9),产后心理健康筛查使用产后抑郁量表(EPDS)。
孕妇产前:PHQ-9量表总分为27分,0-4分为未见异常;5-14分为可疑高危,至助产机构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或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心理咨询;大于等于15分提示抑郁可能性大,至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
产妇产后:EPDS量表总分为30分,0-11分为未见异常;12~13分为可疑高危,至助产机构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或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心理咨询;大于等于13分提示抑郁可能性大,至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
各区卫生计生委应根据各区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优化服务流程,通过机构合作、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建立由区妇幼保健院、区卫生保健院所(或区疾病专科医院)、辖区综合医院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参与的孕产期心理保健转介机制。
市级财政承担孕产妇心理筛查工作涉及筛查、质控和追访等工作经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劳务费、培训费、宣传品制作及印刷等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基本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事项。开支标准应符合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专款专用,开支范围不得超出本办法所列事项,预算执行过程中如达到采购限额的要履行采购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执行单位加强经费管理工作,应制定详细的支出计划,切实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现象的发生。
对就诊孕产妇做好心理咨询服务,超出自身诊治范围的孕产妇应提供转介服务。做好信息收集及信息利用工作,对筛查异常未及时就诊的孕产妇进行追访。
对就诊孕产妇做好心理保健宣教工作,充分告知孕妇筛查注意事项,督促孕产妇进行孕产期心理健康筛查,并指导孕产妇进行量表填写。对于在本机构内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就诊的孕妇,及时进行科室间转介,并转介结果。
安定医院、大学第六医院、回龙观医院等专科医院要积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继续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完善转会诊工作流程,筛查可疑孕妇转会诊绿色通道畅通。通过接收人员、参与治疗等多种方式,提供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技术指导。
为确保孕产期心理保健工作实施,各区要根据自身特点,充分利用区域内妇幼健康和卫生资源优势,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建立由区妇幼保健院、区卫生保健院所(或区疾病专科医院)、辖区综合医院科(心理科、身心疾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泛参与的孕产期心理保健转介机制。
各区应建立一支由产科医师、科医师、妇幼保健房峰辉 四中全会医师等组成的工作团队,加强与市级专科医院合作,为孕产妇心理保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各区要重视信息收集和利用工作,结合前期工作,科学规范收集、分析、评价项目基础数据,大数据真实、可用,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科学研究水平,为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助产机构结合孕妇学校课程,增加孕产妇心理保健内容,并积极通过与合作形式,开展孕产期心理保健宣教工作,提高孕产妇心理保健意识,增加筛查依从性,扩大孕产妇心理保健服务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