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工作规范幻灯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一) 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并负责组织实施。(二) 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 会诊网络, 明确各级职责, 实行统一管理。(三) 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 妇产科、 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 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 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 工作。(五) 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 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 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 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 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一) 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并负责组织实施。(二) 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 会诊网络, 明确各级职责, 实行统一管理。(三) 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 妇产科、 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 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 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 工作。(五) 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 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 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 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 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 处罚违法行为。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保健机构的孕产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质量控制与评价;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 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 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 报告、 分析,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 开展孕产妇、 围产儿死亡评审; 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 承担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 推广适宜技术, 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五) 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 制定健康教育计划, 开发适宜教材。(六) 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 核实、 质控、 统计、 分析、 等工作。 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同时对辖区机构进行反馈。(七) 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 遵循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 诊疗指南、技术规范, 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 二) 按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 出 生缺陷等情况, 按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 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定,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 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 接受卫生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三、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五)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 儿科、外科、 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 承担辖区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六) 乡 (镇) 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 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例会和业务培训, 并指导工作。(七) 村卫生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1、 负责辖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 动员督促怀孕妇女尽早建册、 检查、 住院分娩及产后访视。 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管理。2、 收集辖区妇女妊娠、 婴儿出生、 孕产妇死亡、 围产儿死亡、 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 定期向上级汇报。3、 按时参加例会及培训。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 孕期、 分娩期、 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一、 孕前保健(一) 孕前保健的重要性 1. 大部分妊娠在非计划即准备情况下发生,故受孕时夫妇的健康状况、 生活行为或心理状况未作特殊的准备, 故可能影响受精卵的质量。第二部分保健服务 2. 受孕后三周起胚胎进入器官形成期,对各种致畸因素期, 但大部分妇女要月经期过后1~2周甚至更晚才想到可能妊娠。 此前已在无意中接受了有害因素。 此外, 目前认为减少先天畸形的一级预防措施未能如期使用, 如叶酸补充, 某些疾病治疗药物的调整等。 3. 孕前咨询可提高妊娠的计划性,对夫妇的健康状况、 治疗措施、 生活行为、 慢性病、 遗传病资料做出详细评估, 指导适宜妊娠的时机,改变对胎儿有害的治疗方法。 4. 孕前咨询可提醒夫妇避免在计划受孕前后接触对胚胎、 胎儿有不良影响的因素。 从不经意的到有意的避免, 可以降低先天缺陷及妊娠并发症。 5. 对慢性病, 可以给以治疗及改变治疗药物避免胚胎受影响及先天缺陷。 (二) 孕前保健内容 1. 孕前医学检查年龄、月经史、 婚育史、 疾病史、 家族病史, 特别是遗传病史等; 体格检查包括营养情况、 体重、 身高、 血压、 男女生殖系统检查; 辅助检查包括血液化验、 血常规、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梅毒血清筛查等, 其他化验根据咨询者疾病而定; 影像学检查: 必要时B超、 X线、 乳腺钼靶、 CT或MRI等。 心理评估: 用相应量表进行。详细询问相关资料包括 2. 孕前医学指导 (1) 对生理、 心理、 社会适应均正常的夫妇进行合理营养、 生活方式、 行为习惯的指导;心理调适的指导; 选择受孕年龄的指导,避免18岁以前及35岁以后的过早和过晚生育。过早生育, 母体发育不成熟, 妊娠并发症发病机率增加。 妇女在35 岁以后所生子女中唐氏综合征患儿明显增高; 以及目前认可的预防子代先天缺陷的指导, 如避免一切可能影响的因素包括生理、 心理、 物理、 化学、 生物等;要 介绍服用叶酸, 2009年国家启动了六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其中包括对全国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免费补服叶酸, 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等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缺碘者补碘及全面均衡营养; 适当运动的知识; 介绍如何及时发现妊娠及如何进行围产保健。 (2) 对于在三维健康之中有因素,但表现正常的亚健康人群, 重点进行生活方式、 行为习惯、 健康关注、 合理营养、 适当活动等指导。 对不良生活习惯及行为, 如烟、 酒、 药物成瘾, 过度疲劳, 过度压力, 心理焦虑、 抑郁等进行干预、 调整, 必要时用药物、 心理治疗。 对肥胖、 超重或生化异常, 如高血脂、高尿酸血症、 高胆固醇、 血糖偏高等重点进行合理平衡营养指导。 个体化评估营养状况后给以饮食治疗, 并配合适当运动。 妊娠后不宜减肥, 但需对饮食热卡、 营养素分配及体重增加制定计划。此类人群还要密切监测有关疾病的早期症状及体征, 进行早期治疗。 (3) 对于已有生理、 心理疾病的个体应根据疾病治疗情况判断对妊娠的影响、 能否胜任妊娠、 何时妊娠为宜及妊娠后对母婴的影响。 改变治疗药物, 选用对妊娠及胎婴儿影响最小的药物及治疗, 并告知其妊娠后应在围产科及相关疾病的专科医师共同保健下妊娠, 如心脏病合并妊娠需由心脏病专家及围产学专家共同进行保健及治疗、 商议分娩时机及方式、 评估子代预后。 (4) 对于妇产科特殊病史, 如不孕、 习惯性早流产、 分娩先天畸形儿史、 不明原因死胎、 新生儿死亡史及遗传病史等需进行相应的检查, 尽可能分析原因,对因治疗, 改善妊娠结局。二、 孕期保健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 应做到早诊断、 早检查、 早保健。 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 尽早干预。 进行出生缺陷的筛查与诊断。(一) 孕期保健内容健康教育 咨询指导、 体格检查、 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基本检查: 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 : 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二) 孕期检查次数 至少五次: 早期1次 发现异常情况酌情增中期2次晚期2次孕期保健(三) 初诊和复诊内容1、 初诊(1) 确定妊娠和孕周并建册, 纳入系统管理。(2) 询问基本情况、 现病史、 既往史、 月经史、 避孕史、 个人史、 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史。(3) 测量身高、 体重及血压, 进行体格检查(4) 早期盆腔检查、 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 应进行检查, 同时进行产科检查。(5) 辅助检查 基本项目 : 血常规、 血型、 尿常规、 分泌物、 肝功能、 肾功能、 乙肝抗原、 梅毒、 艾滋病检测。 检查项目: 血糖测定、 宫颈脱落细胞、 淋菌、心电图等。(接受孕期检查时机)孕期保健2、 复诊(1) 询问健康状况, 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2) 进行体格检查、 产科检查(体重、 血压、 宫高、 胎心、 胎位等)(3) 辅助检查(血、 尿常规) , 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项目。(4) 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四) 确定各期保健要点孕早期( 妊娠12+6周前)1、 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2、 保健指导健康生活方式、 心理、 卫生、 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 提高疾病预防知识, 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3、 筛查孕期因素, 发现高危孕妇, 进行专案管理, 对合并症和并发症孕妇要及时诊治或转诊, 必要时请专科会诊, 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孕检的内容和意义, 给予1、 按初诊和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2、 了 解胎动时间, 绘制妊娠图。3、 筛查严重胎儿畸形, 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四) 确定各期保健要点孕中期( 妊娠13-27+6周)4、 特殊辅助检查(1) 基本项目: 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严重畸形。(2) 项目: 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唐氏筛查; 妊娠24-28周糖尿病筛查。5、 保健指导: 提供营养、 心理及卫生指导, 告知产筛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 适当运动, 预防及纠正贫血。 口腔保健。6、 筛查因素, 发现高危孕妇及高危儿应专案管理, 进行监测、 治疗, 必要时转诊。1、 按初诊和复诊要求进形相应检查2、 项目 : 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 骨盆测量、 预测分娩方式, 决定分娩地点。3、 特殊辅助检查(1) 基本项目: 复查肝肾功能(2) 项目: 妊娠36周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等。4、 保健指导 包括孕妇监测胎动, 纠正贫血, 提供营养、 分娩前心理准备、 临产先兆症状、 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 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5、 发现高危应专案管理, 治疗合并症和并发症, 必要时转诊。对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 加强产妇和婴儿的全产程监护, 积极预防和处理晚期并发症, 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一) 全面了 解孕产妇情况1、 详细询问孕期情况、 既往史、 生育史, 进行全面体格检查。2、 进行胎位、 胎先露、 胎心率、 骨盆检查, 了解宫缩、 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降情况。3、 辅助检查(1) 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2) 基本项目: 血尿常规、 凝血功能。 孕期未检测血型、 肝肾功能、 乙肝抗原、 梅毒者, 应进行相应检查。(3) 项目: 艾滋病、 根据病情适当增加其他项目。三、 分娩期保健4、 快速评估孕产妇健康状况、 胎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 筛查有无合并症和并发症, 胎儿窘迫; 判定是否存在影响分娩因素; 接诊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职责和服务能力, 判定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 及时决定是否转诊。5、 及早识别和诊治合并症和并发症, 加强高危产妇的监护, 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 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二) 进行保健指导1、 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 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 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2、 鼓励自然分娩, 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三) 对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程监护1 、 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1) 严密观察产程进展, 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 无处理条件的应及时转诊。(2) 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 并正确使用。(3) 正确掌握剖宫产指征, 严格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降低剖宫产率。2、 积极预防产后出血(1) 对有因素, 应做好预防, 必要时及早转诊。(2) 胎儿娩出后应立即使用缩宫素, 并准确测量出血量。(3) 正确、 积极处理胎盘娩出, 仔细检查胎盘、 胎膜、 产道, 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4) 产妇需在分娩室观察2小时, 专人监测生命体体征、 宫缩及出血情况。(5) 发生产后出血时, 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积极处理, 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力应及时会诊或转诊。3、 积极预防产褥感染(1) 助产过程必须严格无菌操作。 进行产包、外阴、 手、 手臂的消毒。(2) 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素, 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4、 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1) 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 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理。(2) 胎头娩出后及时处理呼吸道。(3) 及早发现新生儿窒息, 及时复苏。(4) 助产人员及新生儿医生, 均应熟练掌握复苏技术, 每次助产须有1名经过培训的人员在场。(5) 复苏器械应完备, 处于功能状态。5、 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1) 正确掌握手术助产的指征, 规范实施助产指征。(2) 认真检查软产道, 及早发现产伤, 及时修补。(3) 对新生儿认真查体, 及早发现损伤, 及时处理。四、 产褥期保健( 一) 住院期间1、 产妇保健(1) 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观察24小时, 及时发现产后出血(2) 加强对妊娠合并症、 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3) 提供良好的休养, 加强营养、 心理及卫生指导, 注意产妇心理健康。(4) 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 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 营养指导、 产褥期保健、 新生儿保健及产后避孕指导。(5) 产妇出院时, 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 对有合并症及并发症者, 应转交产妇驻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施高危管理。2、 新生儿保健(1) 新生儿出生一小时内, 实行早接触、 早吸鑲、 再开奶。(2) 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及时发现异常, 及时处理。 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报告。(3) 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 必要时应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和治疗。(4) 提供喂养、 营养、 卫生、 及避孕方法等指导。高危妊娠管理(一) 在妊娠各期均应对孕产妇进行因素筛查, 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二) 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三) 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 应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确诊。 对转回的孕产妇应按上级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 治疗、 随访。(四) 危重孕产妇转诊之前, 转诊机构应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 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处理, 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 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五) 县(市、 区) 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 应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 转诊, 并做好记录, 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局反馈至转诊单位。 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 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以及抢救情况, 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 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按要求逐级。四、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一) 定期深入医疗保健机构现场考察、 查阅登记、 对医务人员进行适宜技术考核, 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 技术服务、 信息收集等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二)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相关管理制度, 以保障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 相关制度包括: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症抢救制度、 孕产妇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产后访视制度、信息统计制度等。五、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应该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技术指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 按月、 季进行自查。 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检查。 从事孕产期保健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培训与考核, 不断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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