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前保健
防病优生
女性早孕
怀孕常识
孕前营养
孕中保健
孕期疾病
孕期饮食
孕期保健
分娩保健
临盆待产
分娩时刻
产前诊断
产后保健
靓丽重现
产后心理
产后保健
月子饮食
宝宝保健
育儿心理
婴儿期
哺乳知识
母婴交流
怀孕常识

两个痴呆女孩来月经福利院担心意外怀孕擅自摘除她们的子宫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3-3-18 22:08:39 人气:

  可是,江苏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却将一个13岁,一个14岁刚来月经的两位严重智障儿童,送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做了子宫次全切除手术。

  有人认为两位女孩都属于重度智障,她们无法婚育,对他们进行手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未尝不可,对福利院和医院的做法表示理解。

  也有人认为,福利院和医院的这种做法缺乏基本的伦理,把智障孩子不当人,了《残疾人保》。

  两个女孩都是重症的发育迟滞,严重痴呆,智力只相当于2岁孩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吃喝拉撒睡全由福利院的护理人员伺候。

  副院长陈某燕有痛经的经历,痛经时如同从小腹向上发出一道树形的闪电,带着巨大的痛处拧巴着子宫,那是一种无助的感觉。

  这样做既可以解除两个女孩的痛经,还可以预防两个女孩怀孕,关键是从此杜绝了护工为她们清理月经的麻烦,这样可以一劳永逸。

  为闺蜜两肋插刀,苏某华找了医院的业务,妇产科副主任医师,做过近万次手术,全子宫切除只需要25分钟的“快刀手”王某毅。

  儿童福利院领导向医生苏某华和王某毅介绍:福利院这两名智障女孩最近来了初潮,起来非常麻烦,将来性成熟之后会更加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生育,现在切除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事情敲定,由王某毅给13岁的琳琳和14岁的兰兰两位智障女孩做子宫次全切除手术,一切法律责任由儿童福利院承担。

  2005年4月14日,福利院副院长陈某燕带领兰兰和琳琳来到医院,她以监护人的名义在协议和手术告知书上签了字。

  谨慎起见,王某毅和苏某华两位医生向上级汇报了此次手术,廖某荣和陈某燕两位正副院长也向民政局汇报了此事。

  4人本以为办了一件好事,没想到事隔14天,也就是2005年4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出一份《关于请高度关注南通市福利院弱智女童被案的函》。

  函中写道:“这是一起严重残疾人的恶性事件,请江苏省残联并协调南通市残联予以高度重视,从切实残疾人权益出发,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依法追究、惩处事件相关责任人,女童权益。”

  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对兰兰和琳琳进行了医学鉴定,鉴定报告写道:“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两名智障少女的情况符合手术适应症,切除子宫是一个医疗过程。”

  两名少女重度智障,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进行语言交流,常识和判断能力极差,甚至没有性别意识。

  这种情况下,生育能力对她们而言没有实际意义,月经来时一片狼藉,这对她们的和健康是巨大的。

  来月经会出现痛经,摘除子宫是为了免除两女孩痛经的痛苦,并且还可以防止她们意外怀孕,这是帮助行为,不是行为。

  子宫次全切除手术,只是对两女孩子宫部分切除,其卵巢、子宫颈都还保留,她们女性的基本特征并没有。

  两女孩严重痴呆,按《婚姻法》,长大后不能结婚,也就没有生育的,摘除她们的子宫并没有侵害她们的。

  他们按照福利院的要求,对两位女孩解除痛经病痛,是医疗行为,摘除子宫是福利院要求并签了协议的,即使说摘除子宫是错误的,这属于医疗事故,不属于犯罪。

  福利院这样做是为了减少自己的麻烦,是不的,切除子宫,最大受益者并不是这两个女孩,而是福利院。

  生育权是任何,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患有先天性遗传病的患者,只要符合优生优育的原则,通过医院检查可以杜绝的,也可以享受生育权。

  综上所述,福利院和医生在没弄清两名女孩是不是遗传病患者,是没有两位智障女孩生育权的。

  孤残儿童也是人性化的个体,不仅具有权,还应具有发展权,因此要让他们能身心健康地融入社会。

  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因担心护理麻烦而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是少年儿童享有健康权,发展权的身心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廖某荣、陈某燕、王某毅、苏某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经了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第25条第1款的,并且是共同犯罪,应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通市儿童福利院正副院长,为了图省事,降低工作难度,擅自做主,联系医院摘除女孩子宫,其行为不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个人承担。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两位医生,明知两个女孩没有手术必要的情况下,摘除她们的正常器官,显然构成故意罪。

  即使两位少女真的有痛经经历,在没有使用各种治疗方法前,按医疗规程,不能随意切除子宫,这不符合医疗手段和规程。

  子宫是女性身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少女子宫被切除,使他们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被,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陈某燕、廖某荣、王某毅、苏某华几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均已构成故意罪,且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