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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里!“文明法规大家知”有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3-2-14 0:13:42 人气:

  今年11月,我县将迎来联合国首届世界地理信息大会。为进一步提升县域文明程度、展示文明有礼的东道主风貌,县文明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大队将持续开展“文明行为法规依据大宣传大执法”行动。特开展“文明法规大家知”有知识竞赛活动,欢迎大家参与。

  2. 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携犬出户,未履行约束犬只义务的,由市人民确定 的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除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梦见鞭炮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和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市人民确定的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C)以下罚款。

  3.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B)以下罚款。

  4. 在吸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 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不予劝 阻、,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并处(C)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机关对组织者给予;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A)以下罚款。

  6. 在城市、镇建成区的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 涤、捕捞等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 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B)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 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B)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时抛撒物品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行人在车行道上招呼停车、 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 元罚款。

  8.以摆放物品、清洗车辆等方式妨碍道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由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A)以下罚款。

  9.在住宅小区内驾驶人停放机动车时妨碍共有道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驾驶人停放机动车时占用绿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C)以下罚款。驾驶人停放机动车时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主管部门给予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住宅小区内违反用电安 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的,由消 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 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0.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拒不改正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第二款之,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1000 元以上(A)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50000 元 以上200000 元以下的罚款。

  11.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任意放置、乱堆放实行有偿清运。居民未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 法行为人承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B)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停车泊位。违反的,由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可以处 (C)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3. 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 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违反影响市容和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A)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14.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 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拒不改正的,可以处(A)元以下的罚款。

  15. 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 展示商品,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 元以上(B)元以下的罚款。

  16. 单位和个人未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C)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 倍以下且不 超过1000 元的罚款。

  17. 在居民住宅楼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 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 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予以关闭,并处(A)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在树木、地面、杆柱、建 (构)筑物、道附着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违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100 元以上(C)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如机动车未按让行的,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75条第1款第5项将对该机动车驾驶员处罚(B)元,扣3 分。

  20.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破 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处(B)以下罚款或者。

  21.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之,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或者(C)以下罚款。

  22.居民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根据《浙江省消防条 例》第五十九条之,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 给电动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B)以下罚款。

  23.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 众坐席、比赛演出区域内吸烟。前两款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吸烟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A)主管部门和协助取证,并可以服务。

  24. 在住宅小区内驾驶人停放机动车时妨碍共有道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C)责令改正。

  25. 根据《德清县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犬类管理严格实行养犬注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 殖、销售犬类。饲养犬只的, 应该先向县(B)主管部门办理防疫手续, 并领取《犬只免疫 证》, 然后向县或所在镇、街申报注册登记,并到指定的场所申请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后方准饲养, 各主管部门在指定场 所集中办公, 以方便群众办理。

  26.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二条之,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 不改正的,处50 元以上(C)元以下的罚款。

  27.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违反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装修人未申 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B)元以下的罚款。

  28.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 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机关给予;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C)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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