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经假、哺乳期不上夜班……山东将立法女职工
月经假、每天1小时哺乳、哺乳期不上夜班山东将立法女职工权益!10月25日,记者从省法制办网站获悉,为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女职工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女职工劳动办法》,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女职工劳动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要求,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金莎与林俊杰
此外,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通过方式将意见寄至人民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女职工劳动办法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