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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跨国企业之间的经济竞争,已经从单纯的价格战、市场战逐渐转向专利布局之间的竞争。发达国家都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巩固和发展自身知识产权优势,以便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如何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巩固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已经必不可少地融入到了企业的发展之中。我国的企业近年逐步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开始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知识产权战略。目前我国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快从生产加工型企业向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转变。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不应该被动地等待别人告你无效后再被动地等待无效决定,而应该防患于未然,对自己企业的有效专利主动进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无谓的侵权诉讼纠纷,还可以有效地公司科技自主创新的新颖性。
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初步审查制度的原因,注定了其与发明专利相比存在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新颖性、创造性等评判,稳定性不高的缺点,以上这些缺点也是导致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的比例较高的原因。
那么,如何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稳定性呢?其主要途径又是什么呢?答案是有效地利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第2.2节中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资格的如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就专利侵权纠纷向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笔者认为,这样的修改使利害关系人也能通过正常渠道了解相关专利的有效性以及评价,可以起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作用,同时促进专利权的合理利用和转让,有利于实用新型专利的良性发展。
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第3.2.1节,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所涉及的内容包括:(l)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2)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客体,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节的;(3)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实用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节的;(4)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专利的主题,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的;(5)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新颖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的;(6)实用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7)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节的;(8)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的;(9)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的,其评价标准适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和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10)分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第一款的,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节的;(11)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其评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
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以上这些条款的审查,基本涉及了除《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向外申请保密审查的评价之外全部的无效理由,使得评价报告更接近于一次实质审查,极大地提高了报告的质量,即评价报告更系统地审查了专利的有效性,使专利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能更清楚地了解本专利的性质,同时,也增加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业性和可信度。四、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倾向性结论不服的救济程序。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如存在下列错误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可以请求进行更正:(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2)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4)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5)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笔者认为,更正程序有利于节约程序,使得人及利害关系人快速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便于在诉讼中争取时间。在得出对专利权人不利的结论时,专利权可以选择放弃起诉或继续起诉,如果继续起诉,在被诉侵权人提出无效宣告时专利权人可以提出与评价报告相反结论的意见,并对其证明之。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减轻了冲突双方的举证负担,但其并非行政决定,确权工作仍应由无效宣告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来完成。专利权人不服否定性结论还是可以通过后续程序进行反驳,这样有利于缩短评价报告做出的时间,使得后续程序得以及时顺利地进行。
上述情况介绍及分析充分说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综合考虑实用新型专利可能存在的各种实质性缺陷,相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自身专利以及专利市场化过程中会起到积极的效果。
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制度决定了授权专利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鉴于目前整体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现状,受利益驱动而产生的专利还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对有效专利的侵权行为又时有发生,《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中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的利益,相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能有效避免问题专利引起的诉累,减轻冲突双方的举证负担,有效地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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