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寄血验子”案一审开庭 顾某被控非法行医罪
专人抽取孕妇静脉血,托运至深圳后,再由专人护送至;在验血鉴定胎儿性别后,鉴定报告再通过邮件发送给孕妇昨天,苍南“寄血验子”案在苍南县一审开庭,此案中负责联系孕妇、传递鉴定报告的“中介人”顾某被犯非法行医罪。
此案中,联系、抽血、运输等环节,分工明确。据公诉机关,2012年至2014年4月,顾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情况下,通过穆某、江某、马某(三人为温州某医院医生、长,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孕妇抽取静脉血,再与施某、“cici小许”(2人均另案处理)合作,将静脉血过境至进行血液DNA检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据,顾某等人一共为蔡某等49名孕妇“寄血验子”,其中,孕妇陈某等7人经胎儿性别鉴定后去医院引产。
在法庭上,对于公诉机关的犯罪事实,顾某辩称,穆某、江某、马某三人负责抽血,她自己只是中介,施某、“cici小许”两人负责运输,“不过,其中有几个孕妇的血液不是穆某等三人采的,是她们(孕妇)自己采血完后送过来的”。
顾某表示,她没有参与采血,也并没有参与胎儿鉴定,只是将收到的鉴定报告扫描后用邮件发给孕妇,“我一直以为中介是的,才参与到其中,我没有实质的医疗行为。而且我家中条件比较好,没必要通过犯罪谋财。”
对此,顾某的律师称,此案中只有23名孕妇的,顾某交代的其余26名孕妇,没有经过相对应的孕妇验证,所以无法证明这26名孕妇是通过顾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被告的律师还说,根据这23名孕妇的,其中10人没有对顾某进行辨认,所以也无法证明是顾某所为;而剩余的孕妇辨认的是采血人员,这只能确认她们是经过穆某等三名医护人员进行采血的。
另外,律师还指出,根据侦查报告,只有4人有引产,但是检查单、收费单、药单等不能进行了引产手术,只有医院的打胎登记和病历,才能认定存在该事实。
对律师的质证意见,公诉人表示,侦查机关提供了顾某和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以及其笔记本上的记录和邮件中的检测报告等,都能经过顾某联系“寄血验子”的孕妇有49名。
关于7名孕妇流产,公诉人称,不单单只有医院的记录进行,而且还有数名孕妇的证言以及她们家人的证言都可以。
对于顾某行为的定性,公诉人认为,顾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刑律,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判处顾某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并处罚金。
律师对顾某做无罪。律师称,我国没有运输血液到是犯罪,而且顾某没有进行抽血、检测的医疗行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非法行医的,认定非法行医要有医疗活动。另外,在进行胎儿鉴定属行为,但顾某没有直接参与的检测活动。所以顾某的行为,充其量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法》。
就此,公诉人反驳,非法行医的主体只要是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即可,而血液检测行为只是这个犯程的一个环节,被告人通过联系孕妇,将报告单告知孕妇的行为是整个犯为的一个部分。此案系共同犯罪,顾某在明知系拿去胎儿鉴定,仍然将血液寄到,已经构成犯罪。
花六七千块钱去获得一个简单的答案男还是女,看起来很简单,但“寄血验子”到底能不能让准妈妈们如愿以偿?而灰色产业链背后又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法律和医学专业人士提醒,“寄血验子”鉴定宝宝性别,不但要承担高法律风险,其可信度也值得怀疑。
我国法律“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通过血液DNA检测胎儿性别这一行为在内地本身就是不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深圳由中介采血送检,还是自己“寄血送检”,只要涉及在境内完成采血环节,都涉嫌违法。
另一方面,性别鉴定的法律虽然不适用于,但内地中介机构私下采血的行为仍然属于无证经营,非法行医。同时,涉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和妨碍国际卫生检疫罪,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检测机构是否具有资质、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准确,这些环节均无人监管,过程不透明,中介,最后吃亏上当的还是孕妇。
举个例子,尽管看上去寄送血样检测的方式十分方便,但一旦出现误诊孕妇“误堕胎”非但得不到赔将面临行政处罚、“人财两空”的诸多风险。
2014年9月,温州警方联合国内多地警方侦破了一起“寄血验子”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在龙湾区帮忙偷偷采集孕妇血液的李某被依法。龙湾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结伙实施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4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一起利用医疗机构检测孕妇血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案件。据悉,该案在浙江尚属首例案件。
35岁的温州人陈某是龙湾区一家私人诊所的医师。截至2014年2月底被瑞安警方抓获,陈某等人已为近300名孕妇进行了采血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检察忽悠美女老板全集机关认为,陈某通过非法采集孕妇血样,转交由境外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其行为已涉嫌非法行医罪。